上诉人某某化工**因与上诉人某某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化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惠农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某化工**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科技**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签订《气体购销合同》,案涉《气体购销合同》不成立,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该认定不能成立1.从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某某化工**与某某科技**之间的合同己实际履行根据某某化工**工作人员刘**与某某科技**工作人员曾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本案双方之间的所有气体购销业务长期以来基本上都是通过某某化工**工作人员刘**与某某科技**工作人员曾某某的个人微信进行联系并开展的在微信中,双方工作人员商定供应气体的数量、种类以及每年终合同的签订及发票的开具等业务活动内容,联系合同签订事宜,时间长达数年之久2.双方工作人员之间关于案涉气体购销合同签订过程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某某化工**与某某科技**之间合同的签订行为2024年6月6日,某某科技**工作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把某某化工**工作人员刘**在2023年9月份提供的《气体购销合同》又发给刘**,让某某化工**盖章后再拍照发给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某某科技**工作人员曾某某给刘**发送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签订过程中某某科技**发出的要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某某化工**在该合同上盖章并通过线上方式发给某某科技**的行为就构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承诺行为,此后,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根据《气体购销合同》约定,该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2024年12...(本文书还有8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