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沈**、宁夏锦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宁02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7
  •  
  • 【案例概要】

    沈**辩称,1.被答辩人的反诉状毫无事实根据,不存在超付款项,法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被答辩人反诉状所述不实,锦远公司承包该项目后,挂靠被告港汇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10月29日以港汇公司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建筑劳*大清包合同、承包合同各一份,约定滨海家园其中部分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并对单价进行约定。2016年1月29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港汇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7840193元,减去已支付的5825000元,及应扣点工88000元,剩余1927193元未付,结算后至本案起诉前,被答辩人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544193元至今未付,如果超付,被答辩人怎么会在结算后向答辩人陆续支付款项。所以超付款项纯属被答辩人虚构和捏造,毫无事实根据,贵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2016年1月29日结算金额为7840193元,并非被答辩人反诉状所述7665025元。2.通过被答辩人...(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