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辩称,1.被答辩人的反诉状毫无事实根据,不存在超付款项,法庭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被答辩人反诉状所述不实,锦远公司承包该项目后,挂靠被告港汇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10月29日以港汇公司名义与答辩人签订建筑劳*大清包合同、承包合同各一份,约定滨海家园其中部分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并对单价进行约定。2016年1月29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港汇公司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7840193元,减去已支付的5825000元,及应扣点工88000元,剩余1927193元未付,结算后至本案起诉前,被答辩人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544193元至今未付,如果超付,被答辩人怎么会在结算后向答辩人陆续支付款项。所以超付款项纯属被答辩人虚构和捏造,毫无事实根据,贵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2016年1月29日结算金额为7840193元,并非被答辩人反诉状所述7665025元。2.通过被答辩人...(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