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资差额。
姚*主张的2018年1月到2020年9月份的工资差额645617.87元:2018年差额15万元,2019年差额167448元、2020年差额32万元,并按照18604.65元(应发)标准支付2020年9月工资差额8169.87元。
为证明其主张,姚*提供如下证据:
1、永鼎电气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载明营业收入1277万元,利润为负466万元。
2、永鼎电气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载明营业收入3745万元,利润为负443万元。
永鼎股份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审计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都是永鼎电气公司亏损,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姚*均未达到绩效考核目标,绩效奖金为0,鉴于双方存在股权合作关系,为了激励姚*,永鼎股份公司仍给与了2018年度税前绩效奖金45万元,2019年度税前绩效奖金432552元。
永鼎股份公司主张,2018年度永鼎电气公司的净利润为负349万元,该年度绩效工资应当为0,2019年度永鼎电气公司的净利润为负450余万元,该年度绩效工资应当为0,2020年度,截至姚*离职前,经审计,永鼎电气公司净利润为亏损2863...(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