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某某乙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航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2.判决某某航空公司因未尽责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姚**职业介绍服务费23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航空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姚**和某某航空公司双方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的《安检护卫培养就业协议》既然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就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2.《协议》中某某航空公司未明确约定为姚**应该提供到就职岗位的服务期限,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11条(四)项规定应给对方必要准备睡觉。但是自双方签订《协议》并在姚**付清全部2.3万元的服务费后,...(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