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工*******(以下简称某德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投*****(以下简称某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117.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24648元(以所欠工程款60117.52元为基数,按年息4%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共123个月);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某城项目售楼中心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某城项目售楼中心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玄武湖路x号,工程内容:按被告规划设计部签字认可的工程图纸、招标公告、招标答疑所含全部内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价税合计金额):1170000元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审定金额1202350.43...(本文书还有3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