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某电*****(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超*****(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改造费13,486.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25.96元(以13486.2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比例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此后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共计14,012.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委托原告就乌鲁木齐某店的电梯设备进行...(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