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古**与购毒人员寿某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商定毒品及交易地点。当日16时许,寿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古**人民币400元,20时许,古**至约定的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xxx号mirror酒吧内,将一包净重0.47克的可卡因出售给寿某某,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古**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赃证物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护照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证人寿某某、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违...(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