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与被告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梁**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两被告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被告胡*、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梁**和和被告胡*系朋友关系。2022年11月3日,被告胡*以做生意资金周*不足为由,向原告梁**借款,原告梁**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亲属欧于忠、欧鹏微信转账共30000元至被告胡*指定的被告...(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