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宋**与被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龚**,被告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案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92****910)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案涉保险合同,并保证续保至终身;2.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2023年9月12日零时至2024年9月11日23时59分59秒止的保险合同;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1455.55元,并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核定保险金的利息损失204.4元,自2023年6月26日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要求以41455.5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1日,原告宋**通过互联网为其父母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92****234,保险名称为:平安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该保险责任包括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总限额为800万元,保证续保期为:首个保险期间开始日至被保险人终身,每期保费410.97元(月缴),保险期间自2021年09月12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2年09月11日23时59分59秒止。
2022年9月9日,原告宋**通过互联网单独为其父宋**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被告未向投保人告知违反健康告知内容的法律后果和意义,未合法、合规、合理的对是否患有**病毒进行询问,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直接收取...(本文书还有6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