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以下简称粤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粤丰经营部的经营者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第12857136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注地漏的研发、生产企业,系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潜水艇牌系列产品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推广及维护,再加之“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该系列产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也在行业内获得较多好评和荣誉,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潜水艇”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所在的市场进出口有大量的潜水艇地漏广告宣传,被告为搭...(本文书还有4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