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男,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第二审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段**、保险公司赔偿董**损失1030377.58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段**、保险公司承担(判令由段**、保险公司迳付...(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