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通知利害关系人张**、陈**、周**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张**、徐**及被告张**、徐**、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826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7日,原告与陈**、周**一起到资兴市××镇××村采伐林木,当日下午交身份证材料用于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9日开始上山采伐。同年12月25日9时左右原告在采伐林木时被树干碰伤,一起作业的周**联系陈**通知被告。因疫情原因,被告朋友将原告送到宜章卫校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查,原告左三踝骨折,经手术固定治疗17天,2023年1月1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2769元,被告支付4669元,陈**支付7500元,原告支付出院后中药调理515元,其他费用85元。原告2022年3月21日经郴州市惟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本文书还有4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