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与被告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告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6156.2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541.94元(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其中利息510.48元、罚息5838.63元、复利192.83元,共计22698.19元;2.判令被告归还自2021年9月21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个人消费性贷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591‰(年化利率为22.308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731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消费性贷款...(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