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葛*因与被申请人计**、一审被告江西建工**********(以下简称江西建工)、淮矿生态********(以下简称淮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皖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西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淮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对葛*尚欠计**的工程款数额计算错误。2015年10月16日,葛*与计**签订《企业内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计**实际组织施工“淮矿生态农业园田间基础设施工程二、四标段”,合同价款执行甲方即江西建工与业主即淮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计**向葛*上交13.5%的管理费和工程税费。根据金海公司出...(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