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扬州某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扬州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1830元、报销费用402元,共计2223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从事小工岗位,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每日200元,每月15日前发放。但被告仍拖欠原告2022年3月至7月工资合计21830元以及报销款40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其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劳务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确认函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辩称,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2023年8月7日被指定为被告的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陶**、监事陶**、股东徐某某邮寄了移交公司财务账...(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