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商**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9日,被告商**从原告王**处借款27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0%;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辩称,借条中的款项没有实际交付,且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借款27000元及利息的事实;2、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该借款是欠租赁费转化而来;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支付...(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