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马**、马*因与被上诉人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马**、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潘**因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潘**本身具有高血压、高**、糖尿病、血脂异常等疾病,系脑软化灶的高发群体,不能排除脑软化灶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案涉交通意外所致伤情并无关系。故上诉人在一审已申请对潘**伤残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便径行判决缺乏客观性。第二,潘**主张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属于其治疗自身疾病而产生,不应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为区分医疗费用中哪些部分与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有关,已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费因果关系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便直接认定全部医疗费由上诉人承担无事实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潘**第三次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有误,要求上诉人承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本文书还有5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