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曹**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曹**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曹**已当庭明确了其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同时某某公司*并不认可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项目是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曹**无关,曹**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2.本案涉及的鉴定报告不符合实际。某某公司*的要求是鉴定机构参照《海东市平安县2014年南山造林绿化项目(柳*片区)作业ⅱ区现地核查报告》对案涉项目进行实地鉴定,按照该核查报告显示,案涉项目苗木数量不变,面积不变,仅变更了树种类别,曹**并未按照设计图纸及核查报告的要求栽种苗木,鉴定机构仅依据该核查报告进行鉴定,未就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符合核查报告标准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不符合实际工程量和客观事实,不能采信。另外,在鉴定过程中,某某公司*提出过三次异议,鉴定机构并未给予回复,未就案涉项目无争议价款18175596.77元中超出的13945株苗木数部分作出明确答复,而一审法院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裁判,无视某某公司*提出的异...(本文书还有7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