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高新************(以下简称梧桐办事处)、原审被告郑州市基**********(以下简称基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涉案的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郭庄自然村拆迁改造指挥部账户中的资金属于被执行人资金。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举证证明了指挥部账号*******。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指挥部账户的资金属于被申请人办事处所有,或者指挥部账户资金与基正公司无关。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指挥部账户是被申请人办事处借用给基正公司使用,在基正公司与办事处均...(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