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廖**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
(一)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杨**通过手机号码155××××7608与被告人廖**号码166××××6537联系毒品交易。2020年11月6日12时50分许,廖**用被告人雷**账号*******,在取款机上取款13000元后到凯里市饭馆内向杨**购买毒品,廖**拿到毒品后先付10800元,正准备付第二笔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杨**的手提包内查获毒资10800元、涉案手机1部,从廖**背包内查获毒品*********净重152.8克、毒资13200元、涉案手机2部,卡号为62×××71的邮政银行卡等物品。经黔东南州公安司*鉴定中心鉴定,从廖**身上查获的152.8克毒品检验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1)被告人杨**的人身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杨**被现场抓获后从她随身包内查获廖**支付的毒资10800元、作案手机1部,查获银行卡7张、个人现金126.6元,搜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已随案移送。
(2)对被告人廖**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廖**被现场抓获后,从他随身包内查获他从杨**处购得的毒品*********3块,该毒品从外至里依次用黑、白、红色塑料袋包装,查获毒资13200元、作案手机2部、银行卡6张。上述物...(本文书还有5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