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宋**诉被告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97074.2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应付土地征收补偿款97074.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人民政府因“江奥科技园项目”、“秋月路(桑梓路—江奥路)项目”、“秋月科技园项目”、“横江大道(涌泉路—叶山大道)项目”对原、被告及案外人宋某伟共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湖边镇政府分别向被告支付了22706.06元...(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