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盐东兴********(以下简称中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荣*****(以下简称荣华泡花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荣华泡花碱厂支付货款297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荣华泡花碱厂承担。事实与理由:1.中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内部说明不能证明其向荣华泡花碱厂主张过债权,也不能证明其自2005年或之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根据双方的交易惯例,收货后几年才支付货款是正常现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最迟应从2005年开始计算2年”错误。2.2020年11月12日,中盐公司到荣华泡花碱厂对账,并向其发出《企业间往来账项询证函》,荣华泡花碱厂明确拒绝认...(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