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1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龙江县***小区1号、5号、9号、13号**号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同年9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名称为“龙江县***小区商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龙江县***小区1号、5号、9号、13号**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龙江县碧龙湾商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现两项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2016年5月5日,碧龙湾商场外墙墙体出现外墙皮脱落,2016年5月1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通知函,告知关于碧龙湾商场东侧外墙墙皮脱落质量问题事宜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及监理单位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共同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确定责任如下:1.碧龙湾商场室内外保温砂浆存在质量问题,保温砂浆施工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2.某甲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某甲公司承担由于保温砂浆质量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整改此质量事故的工程费以及整改涉及的已完成项目的破坏和恢复费用后因双方就维修价格未达成一致,某甲公司未予维修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并于2016年7月1日某乙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补签《碧龙湾商场室内外保温砂浆...(本文书还有4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