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萧*********为与被告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货款124994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萧*********的法定代表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颜**答辩称: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对账,从原告起诉金额也可以看出来,第一次起诉是13万元,第二次是12万元,原告应提供相应的送货依据。从送货的数量来说,根据原告证据第16页,2022年10月5日送货数量应当...(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