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合**********(以下简称“万合公司”)诉被告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公告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27日,梁**与案外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腾信公司”、“中航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梁**有融资需要,有意委托中腾信公司提出切实可行度融资方案,建立融资渠道,并提供贷前的贷款咨询、贷后催收等其他相应的金融信息服务,梁**拟借款融资的金额为26902.73元,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中腾信公司将提供借款相关咨询与服务,帮助找到出借人并协助签订借款合同,若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期限与借款合同不一样的,以借款合同载明为准,梁**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电话为137××******,中腾信公司收取服务费6799.19元,单证费0元,中航公司应收取的服务...(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