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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粤207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未支付部分为5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原告经中山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镇**路**号**花园**幢**房,面积为122.45平方米,成交价为122万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过户当天支付22万元,剩余95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同时约定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43万元,其中5万元为购房定金。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原告被迫接受被告退款43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违约...(本文书还有49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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