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天宇***********(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松********(以下简称鑫松公司)、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松公司、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鑫松公司返还原告多付材料费378325.57元,并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14日为9434.30元;2.判令被告王**、王**对被告鑫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鑫松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向鑫松...(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