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原告卖给被告一辆力帆牌二手轿车,双方约定价款为16000元,被告因资金周*困难,承诺缓缓再支付轿车款项。原告出于信任,将轿车交付给被告。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其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刘**未到庭,无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曾卖给被告刘**车一辆,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未议定价格,原告张...(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