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吴*、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合计:228101.78元(详见赔偿项目计算清单);2.以上赔偿由某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超出部分由被告吴*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相关情况。
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无争议的事实为以下第一、二、三、五项,对第四项中部分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存在不同程度争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事故概况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2023年09...(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