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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与王**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11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高**、石河营经合社、石河营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问题。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2010年12月2日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虽然包括高**、石河营经合社,但是高**、石河营经合社已经在2012年4月26日出具确认书,确认将在《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雷**、王**,且石油北分公司在2012年5月15日与雷**、王**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就“2010年租赁合同的合同主体变更为雷**、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该合同“为2010年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010年租赁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除本合同约定条款外,2010年租赁合同继续有...(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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