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婕*、艾*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新疆大学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婕*、艾*的委托代理人芦中东、刘*,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及委托代理人汤*,原审第三人新疆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阿某生前系新疆大学教授,并担任新疆大学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婕*系阿某妻子,艾*系阿某的儿子。
2022年6月2日凌晨4时许,阿某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期间,在新疆大学北校区西院**号楼**单元**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22年12月23日,新疆大学通过网络平台向乌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乌市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向新疆大学出具《工伤...(本文书还有3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