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月14日凌晨,张**、杨*、朱*华和汤**四人来到宜都市松木坪镇泉水垱村,采取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中盗窃,经被害人清点,被盗腊猪肉250余斤、腊草鱼40斤、腊羊腿2斤和弯梁摩托车1辆,上述物品鉴定价值合计6616元。
二、2017年1月14日凌晨,张**、杨*、朱*华和汤**四人来到宜都市松木坪镇泉水垱村,将被害人江某厨房窗户下的墙体撬开一个洞后进入屋内盗窃,经被害人清点,被盗腊肉300斤,鉴定价值6600元。
四人将上述赃物腊肉变卖后各分得500元;赃物摩托车由汤**使用,汤另行补偿张某2、杨*、朱*各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江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2、杨*、朱*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被告人汤**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2017年1月23日凌晨,张**、杨*、朱*华和汤**四人来到宜都市松木坪镇双井寺村...(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