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为与被告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立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904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房屋欠缴水电、分摊费*等1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区爱多公司贺*路**号房屋承租方,2017年12月8日,原告将坐落于上溪镇工业园区爱多公司贺*路**号内四间平房,职工宿舍楼**楼出租给被告,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7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双方约定如续租,按原合同处理;2022年11月9日,原告妻子与被告妻子在微信中沟通确认后**由乙方继续承租该场地,并且被告何**于2022年11月18日向原告方转让下一年度房屋租...(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