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工*****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市某***、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3)渝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建设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设工*****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某建设工*****不承担违约金3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喀什市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原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某建设工*****曾在喀什市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大批电缆存放于喀什市某***处。但是,在某建设工*****要求归还时,喀什市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并私自使用前述该电缆。鉴于喀什市某***的该恶意行为,某建设工*****才未支付剩余租金,实属迫不得已,而非故意违约。同时,某建设工*****对喀什市某***的付款要求,一直予以积极配合。案涉租赁协议系项目现场负责人张**以某建设工*****的名义与喀什市某***签订,并对...(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