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刘*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4518********)欠款本金44063.16元、手续费0元、利息46006.02元、违约金2811.07元(暂计至2023年3月30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月最高500元),计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提交书...(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