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以下简称巴中某某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巴中某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具备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致认定事实错误。张**在巴中某某公司处从事综合管理岗工作近10年,工作由巴中某某公司安排,由该公司直接聘用,双方之间并非劳务派遣、劳务分包或劳务外包关系。(三)未按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对张**提供的关键电子数据未审查、质证。原审仅从表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张**在一审、二审均提供了电子文档的来源截图,这些证据法院未经审查质证就否...(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