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范**、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范**、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范**、李**支付某公司采暖费3244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18元(以324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共计33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范**、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系银川市西夏区***小区的开发***小区于2017年至2021年采暖期前陆续分期完成竣工验收。由***小区供热设施有两个采暖期的质保要求,故按照惯例由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某公司先行按***小区供热面积...(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