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洮南市某*****(下简称洮府办事处)诉被告某**1(下简称祥宇养殖场)、宋**、宋**、第三人洮南市乡村振兴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洮府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杨**、被告祥宇养殖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宋**、第三人洮南市乡村振兴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洮府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洮府办事处(当时名称为洮南市洮府乡人民政府)、被告祥宇养殖场、第三人(当时名称为洮南市扶贫开发技术中心)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洮南市洮府乡人民政府与祥宇养殖场实施养牛产业扶贫项目合同书”尚未履行的部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祥宇养殖场、被告宋**共同向原告返还专项扶贫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并给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分红款(以250万元为基数,年分红比例6%即15万元,每日410.96元)。3.判令被告宋**以自有担保物(详见白城市永某公司作出...(本文书还有3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