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合**********(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与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黄**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黄**向万合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873.05元;2、请求依法判令黄**向万合公司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服务费(自2017年10月10日起,以33873.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黄**向万合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400元;4、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7日,黄**作为委托人(甲方)与受托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内容为,甲方有借款融资需求,拟借款本金53485.28元,乙方、丙方将为其提供借款相关咨询与服务,帮助甲方寻找到资金提供方,甲方向乙方...(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