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刘*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对于被申请人医疗行为过错致申请人亲属(患者)死亡原因力的认定,仅依靠被申请人提供的病历,系医学角度的客观判断,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患者自身特殊体质不是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且被申请人还存在未及时封存病历、未告知血栓风险、病历记录不完善、延误救治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申请人亲属死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根据鉴定机构的原因力认定,确定被申请人承担50%侵权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在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未公布的情况下,应列明赔偿计算公式,本案一审仍按2021年赔偿标准计算,适用法律错误...(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