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为与被告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胡**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祝**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3年7月3日,原告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3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祝**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0.88%,并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102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原告胡**承建被告祝**位于宁海县长街镇湘田山小山自然村的房屋,完工后结欠工程款94000元。2018年始,被告祝**每年农历过年前支付原告胡**10000元,累计支付50000元(截至2023年1月21日)。原告胡**为实现债权支出保全费1020元。
以上事实...(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