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库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9日,2015年7月,该公司更名为库车甲大********。2012年3月23日,库车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报送的库车甲大酒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基地基础和主体架构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2014年4月25日,库车县甲大酒店工程开工**层数**层,系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建设单位甲大酒店,设计单位阿克苏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设计院),施工单位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该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2016年7月1日,甲大酒店就主体分部工程申报验收,经验收,2016年8月5日,案涉主体分部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2019年1月3日,甲大酒店作为出租方(甲方),江*、乙大酒店作为承租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须提供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产权明确及物业状态良好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酒店及酒店配套之用,租赁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物)位于库车县xx路xx号**房屋名称为库车甲大酒店,主体结构为框架,总建筑面积地上18217㎡,地下约6300㎡,共地上**层,地下**层;乙方的承租范围为:甲大酒店项目的b段主楼**层,地下a段裙楼、b段主楼、后院停车区域,地上a段裙楼、b段主楼、后院的前后停车区域;租赁标的物出租给乙方的用途为酒店及酒店配套(含客房、餐饮等)经*;甲方应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物,如未按期交付时,最多可延长30天进行交付...(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