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文书还有3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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