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鸿禹*********(以下简称鸿禹乔公司)与被告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禹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禹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耿**支付鸿禹乔公司所欠材料款1486320.96元;2.请求判令耿**支付鸿禹乔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48632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耿**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耿**经朋友介绍从鸿禹乔公司购买防水材料。后鸿禹乔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耿**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货款。2018年3月8日,耿**出具欠条,写明拖欠货款2734070元,定于2018年6月30日还清。截至起诉耿**尚欠材料款1486320.96元未付,故鸿禹乔公司起诉至法院。
耿**辩称:不同意鸿禹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耿**与鸿禹乔公...(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