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湘潭市全*******(以下简称“健身服务中心”)、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湘潭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被告平安财险湘潭支公司以文*系本案所涉足球比赛的组织者,理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文*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鉴于原告彭*的法定监护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院决定追加文*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的法定监护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健身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平安财险湘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以及第三人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1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