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再审申请人某**因与被申请人杨**、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杨**已经付清两套房屋所有价款,并认定某**不当得利3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从一审中杨**提交的两份合同及查明的事实看,杨**购买的两套房的价格分别为474537元和43万元,合计904537元。杨...(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