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晶轩*************(以下简称“晶轩餐饮静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对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已经构成优势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张**的诉讼请求,理应获得支持,一审法院以“难以采纳”为由,不支持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也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张**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晶轩餐饮静安分公司辩称:张**并非工伤,而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报病假不履行劳动义务,其提出所谓“工伤补助”没有理由和依据。张**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均未向公司反映其工作期间腰部受伤的情况,恶意无缝衔接泡病假长达一年之久,相关医疗机构不按程序、随意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单,给劳动者小病大休提供了参考依据,影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人事安排,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根据张**自行提供的工资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见,晶轩餐饮静安分公司实际对其发放的薪资待遇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900元,张**本人亦予认可。其中已经包括公司给予其的全部薪资待遇及各项福利,并不存在其享受所谓的房屋补贴、工资差额、管理奖、年终奖及出国补贴等福利待遇,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福利待遇。事实...(本文书还有6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