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工程需要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在中间人陪同下到中国建设银行以存款的方式将借款30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未还款,原告始终在等待被告还款,还通过中间人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韩**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不存在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账户存款是交给工程发包方的介绍费,也是保证金,这个工程没有干成,钱没有要回来,如果要到钱我肯定会转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