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郗**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博琛********(以下简称博琛公司)、广饶县城*******(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郗**的一审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有关的费用由博琛公司、城市管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郗**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支持。首先,城市管理中心(原广饶县乐安公园管理处)主要营业范围、主要岗位均是园林绿化服务,其在非临时性、替代性岗位采取派遣形式用工明显与派遣制度立法订立的初衷相违背,人为的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其次,郗**提供的工资流水中明确记录了博琛公司只是代发工资;再者,城市管理中心提交的整体移交及招投标文件可以证实其已将郗**在内的员工绕过博琛公司整体移交给案外人玉禾田公司,该证据足以反证博琛公司只是形式上的派遣,实质承担劳动关系用工责任的是城市管理中心,如果派遣成立的话,城市管理中心无权将派遣员工再派遣,何况此时博琛公司已被玉禾田公司替代。郗**到城市管理中心时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工作一致持续至...(本文书还有4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