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男,1976年1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杨**、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请求再审本案。
杨**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